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湖南省市、县支中心电子阅览室旨在向用户提供本地书目数据的检索、数字化图书报刊的阅览、VOD(Video On Demand)视频资料的实时点播、共享的各类多媒体光盘资料的检索、专题数据库和互联网信息的浏览等方面的服务。为规范电子阅览室的管理,特制定以下须知:
第一条 用户进入电子阅览室须凭个人身份证或电子阅览室的阅览证等相关有效证件登记入室。入室后须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在工作人员指定的机位上机。上机过程中如需换机,须经工作人员同意。
第二条 用户上机须遵守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关于加强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管理的通知》等相关制度。
第三条 用户进入电子阅览室后,须爱护电脑设备和其它公共设施,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四条 为维护电子阅览室的阅览环境与秩序,不得在室内吸烟、吐痰、大声喧哗及饮食,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为保护网络系统不受病毒侵害,谢绝用户自带软盘、光盘、U盘等自有存储设备上机使用,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罚款。如故意对网络系统造成损坏者,将视情节轻重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 如有需要复制文件或相关文本信息者,请与工作人员联系。未经工作人员允许和协助,不得私自复制文化共享工程网内的任何信息资源数据。
第七条 用户不得利用文化共享工程各服务点的设备和场所,制作、传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和信息。
第八条 用户不得有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民族尊严、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和湖南省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执行。?xml:namespace>